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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二审判决书。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刘翔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①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未经原告刘翔同意,使用其肖像一事向原告刘翔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②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翔经济损失元。
年8月9日,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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