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学校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轻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年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学校代码:。
第五条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