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员小李之前在当地一家驾校报名考C1驾照,科目二考了四次一直没有通过,就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家号称包过的驾校学习。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他的教练老刘跟他说他的这个水平很难通过考试,他就让刘教练帮忙想想办法。
这一日,刘教练带领一众学员到连云港市赣榆区科目二考场内参加科目二考试。大家刷身份证进考场后,刘教练让小李在考场等着,跟他说找别人帮他参加考试,轮到他考试的时候,让他不要上车。同时安排了刚刚通过科目二考试的本校学员小赵不要离场,等待叫到小李时顶替小李上车。当监考员喊小李上车考试时,小赵应声并登上了小李的考试车辆。小赵还没等安全员核实身份,就起步驾车离开。途中被监控室发现考试车辆上不是小李本人。小李和小赵被当场抓获,后刘教练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教练员老刘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小赵代替小李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侵犯了国家考试制度,分别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根据老刘投案自首和三人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老刘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小李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小赵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小编普法
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当事人均为化名,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