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车得车抽奖为名招生,学员报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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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鸡多位市民向二三里资讯反映,去年看到宝鸡市高新女子机动车培训驾驶有限公司(后简称“女子驾校”)通过他们的官方网络平台发布了一条关于“学车得车”抽奖活动,可以获得价值近6万元的越野车,还有华为手机、电动摩托车等千元大奖,活动从1月1日开始,年底的年12月26日开奖,但是近期有学员联系女子驾校时,却被对方告知活动已取消了。

学员:在女子驾校报名参与“学车得车”活动要抽奖了活动被取消

“我去年4月份在社交朋友圈看到高新女子驾校关于‘学车得车’的宣传链接,那时候我刚好要报名学驾照,看着特等奖是一台越野车挺吸引人的,我就下定决心报名了。我花了报名已经学完,12月月底我向驾校询问关于抽奖事宜时,却被对方告知活动取消,说是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活动违法,高于5万元的活动企业不能举办此类活动,就这样了事了。我们作为消费者,是看到他们抽奖活动才报名的,现在一句活动违规就要侵害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我们觉得不合适,希望女子驾校能给出说法。”在高新女子驾校参加抽奖报名学驾照的一学员告诉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

宣传截图

该驾校一学员对记者表示,很多学员是看到驾校的“学车得车”的宣传广告才选择报名的,现在一句话活动取消了事,这是欺诈消费者。

抽奖奖券

高新女子驾校:取消抽奖对学员无赔偿

1月11日下午,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致电高新女子驾校询问关于该校去年举办的“学车得车”活动取消对报名学员有何赔偿时?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没有什么赔偿。活动年8月已经被市场监管部门叫停,还被罚了款。

宝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并处5万元罚款

1月10日,华商报-二三里资讯从知情人处见到一份编号为:宝市监处()Z20号的宝鸡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处罚书中提到,接市民举报,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8月初对宝鸡市高新女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年3月13日将“学车得车”的抽奖活动在其上对外发布,内容为“年1月1日起报名学员均可参与‘学车得车’抽奖活动,赢取价值近6万元的越野车还有华为手机、电动摩托车、净化器等千元大奖。”并印制份抽奖券发给参与报名的学员,特等奖为一台某国产越野车(中配)、一等奖2名越野车(低配)(3台车辆价值共15万元),截止8月初,参与学员人,接到举报后,宝鸡市市场监管局介入调查,责令高新女子驾校停止该活动,并于年8月8日删除了该抽奖活动信息。

年9月9日,宝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经营者违法本法第10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5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等规定,宝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高新女子驾校停止“学车得车”抽奖活动,并决定处罚人民币元。

律师说法:驾校违法宣传超越法律红线应该给予一定补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之规定,商家所宣传的抽奖活动中所涉最高奖已经超过5万元,所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要求宝鸡市高新女子机动车培训驾驶有限公司停止抽奖活动并无不当。

赵良善说,驾校以违法抽奖作为宣传噱头,提供的抽奖活动超越法律红线,属于违法行为,很多消费者被此吸引,报名并消费,这种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导致消费者消费后的抽奖权利无法实现,剥夺了消费者抽奖机会,驾校或涉嫌消费欺诈,应当给予消费者一定补偿,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驾校提供其他途径实现消费者的抽奖权利,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华商记者刘杰

作者/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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