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年招生工作,规范招生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阳光高考”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
第六条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专科
第七条校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大学城文化路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关于在高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凡属招生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学校纪检部门参与招生考试工作,建立健全有关招生的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学校办学条件科学编制,并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招生层次:专科
第十三条学制:三年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外语要求:语种不限、不加试口语,对听力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均符合鲁招考《关于做好山东省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要求。考生需在报名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医院进行体检,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八条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制定的录取规则,按照“遵循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录取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按分数优先原则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否则做退档处理;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以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在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四条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五条学校没有任何形式的招生代理行为,不委托任何社会机构和私人代为发布招生广告或招生宣传资料。对以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专升本政策按照当年度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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