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开展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的意见》(教学厅函〔〕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7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普通本科高校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的通知》(鲁教学函〔〕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青岛大学本科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青岛大学本科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名称:青岛大学学校代码:
第五条学校 报名流程
(一)网上报名: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按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网上报名(
第七章入学复查、收费
第二十二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综合评价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并参加复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对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由高校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综合评价招生相应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高考相应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初试阶段:考生需缴纳报名费30元。
(二)复试阶段:进入复试的考生需缴纳面试费50元。
(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综合评价招生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高中学校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内容如有与教育部或山东省招生政策不符的,以教育部或山东省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